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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诞生记
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史网 作者: 日期:2016-3-4 9:02:14 点击:

 白益华

    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

    1982年宪法总结各地建立村委会的经验,正式将村民委员会写入

    彭真同志强调: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等于办好了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

    历经十年试行,经受住六四政治风波的考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逐渐在全国各地推行。如今,全国共有699974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订,从1984年开始起草到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最后到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经历了一个长过程,其中艰辛鲜为人知。

    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我在民政部民政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副司长、司长,亲身参与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订,觉得有必要把其中许多鲜为人知的事情,特别是彭真同志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订所作的重大贡献,写出来,以便为更多的人所了解,从而继往开来,沿着走过的路继续走下去,把村民自治制度巩固起来,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把它搞得更好。

    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各地村民委员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而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这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

    建国初期,为把城市居民组织起来,全国各地建立起一些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后来统称为居民委员会。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订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起步。

    彭真同志曾经讲:我们一直想把居民委员会这种城市基层直接民主的形式推广到广大农村,但是后来我们忽视了这件事。我个人认为,他讲忽视这件事可能有点自谦。事实上,50年代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急剧变革把这条路给堵死了,不光说是忽视这件事,即使重视也比较难办。当时,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短短几年时间,到1958年就是人民公社化,形成了政社合一的体制。村民委员会的前身,即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就是人民公社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身。人民公社包括生产大队的管理体制在全国实行了20多年。实践证明,这种一大二公、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超越了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严重束缚了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转机。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后在全国各地推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逐步瓦解,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受到严重冲击。1980年,四川省广汉县向阳公社在全国第一个建立了乡政府。但与此同时,当时在全国一些地方,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出现了瘫痪、半瘫痪局面,土地分到户,生产队就没人管事了,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民事纠纷大量增加,乱砍乱伐树林的情况也出现了,偷牛盗马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土地承包下去了,村里的公共事务谁来管?公益事业谁来管?如修路、水利、封山育林、办小学、办养老院等到底怎么办?于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村民自治会、村民自治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当时叫各种名堂的都有,又和建国初一样了,由农民自己组织。

    这个事情发生在1979年、1980年。搞得比较好,比较成型的,主要在广西一些地方。消息传到北京,很快得到彭真同志的关注。他认为,这是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并立即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政部派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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