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召开的步骤和程序,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大致相同。为贯彻落实党章的这一规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作了进一步规范。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一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一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一400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代表产生的程序是:(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党的委员会人选都必须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召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一般要作三次请示报告。
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三次是报告选举结果。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之后,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