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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 日期:2016-12-21 15:20:16 点击:

  第二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应当每月向上级纪委、每半年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一次问责情况。重大问题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党的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2016年8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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